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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商会助学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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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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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商会(CHAMBER OF COMMERCE OF ERDOS INNER MONGOLIA《CCEIM》)
第二条 本会的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落凤街4号。
第三条 本会的性质:鄂尔多斯籍或在该地生活工作过的,在内蒙古自治区经营的工商业者和其它关心支持鄂尔多斯经济发展的各界人士为会员,以市场经济为纽带,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保障合法权益为基点,而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独立资格的地方性社团法人。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一切活动以宪法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尊重工商业界行规和习惯,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努力整合各种社会技术、经济、资源、地域、文化、人力优势,充分发挥“鄂尔多斯效应”,真正成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商界与本地区及国内外商界之间经济合作,信息共享,市场互补、共同发展的中枢和桥梁。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本会依法接受上述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沟通企业与下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商、联络、组织重大项目的研讨会,为本会会员的创业经营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帮助;
(二) 发展、强化会员企业与国际间商会、行业协会、贸促会及社会各界的良好关系,共同创造宽松、祥和、互利、双赢的投资经营环境。
(三) 努力促进“鄂尔多斯效应”的辐射面,加强双边、多边、经济合作,为会员与区内各盟市之间,国内外各界人士之间投资经营,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使会员企业对外开放向高层次、宽领域、新技术等纵深方向发展;
(四)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外地企业之间的关系,规模市场竞争中的企业行为,调解、处置会员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和有关问题;
(五) 为会员企业创新机制,投资合作,开拓市场、选择项、捕捉商机、经营决策创造条件和共享信息;
(六) 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开展边贸与进出口业务,开展项目投资、经营合作及考察、申报、核准等有关事宜;
(七) 广开融资渠道、协调与金融界的关系,负责会员互助基金的筹措、管理、拨放、回收、增值等事宜;
(八) 负责与金融、税务、技术监督、物价、消协、工商、审计、会计、司法等部门的沟通,为会员排忧解难;
(九) 负责为会员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日常法律咨询,诉讼、非诉松、仲裁案件代理,承担法律顾问,参与项目谈判,合同起草、签订、审查等各类法律服务,依法保障、维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十) 开展专业培训,组织专题报告、演讲等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活动,帮助会员学习掌握政策法规及现代经营管理知识,逐步提升会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和素质,提高经营管理的运筹能力;
(十一) 组织和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洽谈会、协商会、研讨会、新闻发布会等,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各界的精诚合作和友好往
来;
(十二) 负责组建会下设的各种规格、形式的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并实施具体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是鄂尔多斯籍或在该地生活、学习、工作过的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工商业者,中介组织和各界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凡与本会有业务工作联系的工商业者、各界人士、不受籍属、地域等条件限制,也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或特邀会员。特邀会员与正式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有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实际能力、愿望和奉献精神;
(四) 团体会员须有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法定手续;
(五) 个人会员须品行良好。受过刑事处罚的已满两年,但过失犯罪除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六) 提交入会申请表;
(七) 经会员管理部审查,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八)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九) 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十)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十一)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十二) 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十三)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其它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者经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面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务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一般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十五) 会费;
(十六) 捐赠;
(十七) 政府资助;
(十八)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十九) 利息;
(二十)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尊师重道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四年九月三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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